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福州林業學?!笔冀ㄓ?span lang="EN-US">1953年,創立地址在福州市蓋山區北園村。1956年4月,因戰備需要遷至南平市,改名為“福建省南平林業學?!?;1958年11月,并入福建林學院,更名為“福建林學院中專部”。1959年5月,更名為“福建林學院附屬林?!?;1961年8月,與福建林學院分離,恢復為“福建省南平林業學?!?;1963年更名為“福建林業學?!?;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被迫停辦,1974年復辦;2003年,升格為高職院校,定校名為“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2008年,被確定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職業院?!?;2009年,形成天麟校區與江南校區并存的“一校兩區”的校園格局;2010年,被確定為“國家示范性骨干高職院?!?;2015年,被確定為“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2019年,被確定為“福建省三全育人試點單位”、信息工程系被確定為“全國黨建標桿院系”。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辦學職能,走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形成了鮮明的行業辦學特色和優勢。
學校現行章程2016年6月經《福建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39號(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閩教法〔2016〕49號)予以核準,2021年根據職業教育改革和學校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英譯名稱為Fujian Forestr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學校法定住所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海瑞路1號,郵編:353011。學校設有天麟校區和江南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學校的網址是:http://www.refreshingwind.com。
第三條 學校是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福建省教育廳管理。
第四條 學校是以非營利性為目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秉承“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林業行業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學生優質就業為導向”辦學方向和“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文化鑄?!鞭k學理念,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福建省職業教育改革工作方案》,堅持立德樹人,構建“三全育人”工作體系。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協同育人為路徑,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為重點,以治理能力提升和校園信息化為支撐,圍繞鄉村振興、生態文明、精準扶貧、中國制造2025、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需求辦學,進一步促進學院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與開放發展,將學院建成特色鮮明、優勢突出,位居全國林業類院校前列的現代高職強校,成為生態省建設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高地、全省林業行業規模最大的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中心、全省林業行業重要的技術研發與推廣中心、生態文明與森林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基地。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職業教育,開展成人教育、職業培訓和科技服務活動。
第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等;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對外教育與科技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堅持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并開展工作。學校黨委根據黨委議事規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 (以下簡稱“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政辦公室、紀委副書記、組織部、宣傳部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黨委會可確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行使監督執紀問責職能,按規定受理和組織辦理學校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紀律的舉報和案件并作出處理,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窘ㄔO、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參加校長辦公會議的人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政辦公室、紀委辦公室和計劃財務處負責人。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內容由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對會議所議事項,由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并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專業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四)審議教師職稱評聘有關學術事項。
(四)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同時可以適當聘請校外有關專家擔任特邀委員。特邀委員由校長或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設副主任委員3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兼任,或者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必要時也可委托委員會副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
第十八條 學校設置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工作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并提出決策咨詢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專業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管理重要制度;
(三)指導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等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審議教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教研項目,審查評定和推薦教學成果;
(六)受理、裁定有關教學事故的申訴和爭議;
(七)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應進行表決。進行表決時,贊同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通過資格審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因故調離,不能繼續履行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然免除。原選舉單位出現的代表缺額,由原單位另行選舉,并報工會委員會審批。根據情況,可邀請部分離退休教職工、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委員、部門領導、團隊負責人列席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教代會主席團不設常設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年開1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審議通過涉及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議題時,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必須采用投票表決。
第二十一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傾聽和反映同學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向學校提交關于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代會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理事會是由熱心高等職業教育,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組成的咨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二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其他院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健全德技并修、工學結合、思政教育貫穿全過程的育人機制,完善評價機制,規范人才培養全過程。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訓結合,健全多元化辦學格局,推動企業深度參與協同育人。培養服務區域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重點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技術研發和產品升級,加強社區教育和終身學習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人才培養與技術服務相互促進。學校學歷教育形式分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構建并完善“1+X”證書的配套制度,推行學分銀行制度、學分互認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服務軍民融合發展,建立軍地教育資源共享機制,做好面向現、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面向退役軍人、下崗職工、農民工等生源群體探索建立招生錄取新模式。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政策的規定及學校辦學實際,按照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要求,完善規范教育教學標準,自主設置或調整專業,保持專業結構、專業規模和專業發展的合理性、適用性、前瞻性,課程教學注重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
第三十一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序及規則,健全科學招生體系,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健全統一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實行教學工作評估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進行評估,促進教育質量不斷提高。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視學生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即“1+X證書制度”),探索校內學習與實際工作的一致性,校內學業考核與企業實踐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修滿學校規定的學分并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堅持知行合一、工學結合,大力促進產教融合校企“雙元”育人。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共建高水平專業化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及時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納入教學標準和教學內容,強化學生實習實訓。推動校企全面加強深度合作,主動與企業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合作,形成校企命運共同體。
第三十六條 學校積極服務社會,遵循“服務社會、促進教學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則,深化政行校企協同創新發展,積極開展應用技術研發,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積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承天麟精神,大力傳播森林木文化,傳承非遺項目,打造森林木文化品牌,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和建設。
第四章 教學與科研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置和調整系、院等教學科研機構。各系(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附屬研究機構、專業教研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各系(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系(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下達的目標任務,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工作措施,積極謀求優質發展,努力做強做優做精。
(二)在學校指導下,負責本部門各專業、師資隊伍(專業梯隊)建設及教學科研、人才培養、黨建思政、學生管理、招生就業等日常事務性工作,推薦系(院)干部人選。
(三)在學校統籌規劃下,完成各級各類專業、課程、實訓基地等教學建設、改革項目的申報和建設;按學校要求,制定并上報本部門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
(四)在國家政策法規和學校規章允許的范圍內,積極開展系(院)間、系(院)與社會間的合作辦學和科技服務,提高辦學質量。
(五)完成學校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系(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系(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系(院)下設專業教研室,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第四十一條 系(院)黨總支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根據系黨總支委員會議事規則,負責系(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團學工作、安全穩定、師德師風建設、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等,在系(院)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監督作用。系黨總支書記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系(院)主任是系(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系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條 系(院)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院)的最高決策形式,根據系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對本系(院)的教學、科研、管理、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根據工作職責和議題內容,系(院)黨政聯席會議由系(院)主任或黨總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四條 圖書館、實訓中心和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等學校教學輔助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和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并通過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六)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素質的第一標準,實行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理或者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拓寬教師進修渠道,鼓勵中青年教師在職攻讀高一級學位。為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和開展教學、科研、創作以及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也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職接受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雙師型標準建設教師隊伍,重視教師的行業企業經歷,推行教師每年至少1個月在企業或實訓基地實訓,實行教師5年一周期的全員輪訓制度,提高專業實踐教學能力?!半p師型”教師占專業課教師總數應超過一半。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對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校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學習證明;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蛘呓逃姓鞴懿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管理制度;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學費、住宿費等有關費用,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或認為重大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可以要求聽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渠道資金。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不斷加大辦學投入。對校友及社會各界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提高學校內部治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八條 建立健全學校內審制度,規范做好財務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監督,并爭取舉辦者不斷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促進學校健康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學校無形資產轉讓,須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不斷完善后勤管理,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事業組織、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合作。建立健全職教集團、產業學院的運行機制,構建校企合作命運共同體,實現資源共建共享。與規模企業開展全方位深度合作,推廣中國特色現代學徒制。大力推行面向真實生產環境的任務式培養模式,校企協同育人成效顯著,合作辦學質量不斷提升。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國(境)外高校、教育培訓機構、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引進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學術研討、信息共享、教師研修、學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動,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自身能力,發揮示范輻射作用,積極開展面向中西部地區高職院校及本地中職學校的對口支援。
第九章 理事會、基金會和校友會
第七十五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加強與政府、行業、企業合作,探索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辦學體制,進一步強化產教對接、校企合作,堅持知行合一、工學結合,在合作辦學、人才培養、師資交流、就業創業、職業培訓、技術創新、實訓基地、職業技能鑒定、教育信息、產教融合、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加強合作,精準服務區域發展需求,實現學校教育和區域產業發展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學校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基金會,接受社會自愿捐贈,開展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獎勵優秀的師生,資助改善學校教學條件和面向基層開展社會服務活動,資助基金會同意的其他公益項目。學?;饡罁湔鲁涕_展活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 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校友包括在學校(含福建林業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罩臼菆A形徽標,以綠色為基調,徽標內環標志由“書本”、“樹”圖案造型和“森”、“豐”文字造型為主體形態,寓意“樹木樹人”,下方有“1953”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徽標外環上方是中文“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外環下方是英文“Fujian Forestr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綠色底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罩竞蛯W校的中英文名稱,旗面長寬比為1.5:1,大小為240cm×160cm。
第八十一條 學校的校訓是:明思篤行、業精德厚。
第八十二條 學校在辦學和發展中形成的具有獨特氣質的精神是“天麟精神”,其內容是:敬業、吃苦、務實、進取。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是《天麟之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學校章程: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后,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廳核準之日起生效實施。